2019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公布《建督撤字〔2018〕101号》,因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其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因弄虚作假被撤销特级资质、行业甲级资质,这应该是全国首例,首次向最高我国最高等级资质企业开刀。
近半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资质申请审核中,日渐趋严,从2018年10月-2019年2月,四个月就有50余家企业被因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被全国通报,在专家审批结果公示中“通过率”不足10%。
关于全国建筑业企业面对资质,存在这个困境:
第一、资质升级越来越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面临被全国通报;
第二、原有资质也未必保得住,资质动态核查、被他人举报,都可能因业绩造假、注册人员信息造假,而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资质;
第三、住建部等七部委展开挂证专项整治,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公开社保不一致人员的存疑名单,一个江西南昌市就多达2万余,涉及企业千余家,有些企业社保存疑人员多达上百人,对建筑总承包三级、特级等企业,将面临注册人员不足,而被撤销资质的风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是渐趋严,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关企业应该及时做好应对!同时从近期主管部门频频动作来看,建筑行业已开始了大整顿!
小编认为那些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靠弄虚作假存在的公司将被清理出市场,市场无序的状况将得到一定的改善,对实实在在干工程的公司或许会有阵痛,但从长远来说是利好。
【住建部原文】
建督撤字〔2018〕101号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7月2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92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证书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建督撤字〔2019〕1号
河南省龙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撤销了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你单位全资母公司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申请将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移至你单位,你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我部于2018年11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00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4日
建督撤字〔2019〕2号
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08年12月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36号),你单位于2018年7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已无可撤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我部对你单位作出3年内不得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4日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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