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筑业企业90%以上为国营、集体企业。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进入新世纪以来,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东部地区许多省份在政府主导下,几乎所有的国有、集体建筑企业经过产权制度改革,转成为民营企业,使民企逐步占据了建筑业的大半壁江山。但是,纵观全国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现状,总体上仍处于发展质量不高的状态,呈现出“两极分化”、发展潜力有待挖掘、发展持续力有待加强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在建筑业发达的东部地区,部分民营建企发展质量较高。有的企业通过上市得到进一步发展。
2、在建筑业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部分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质量较差,有的企业甚至举步维艰,处于规模小、资金短缺、人才流失、常年接不到工程的窘境。
3、民营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滞后,建筑工业化、信息化、从业人员职业化进展缓慢。没有“质”的保证,再大的“量”也难以维持企业良性发展。
4、民营建筑企业“一把手”也趋“老人化”,“建二代”呈现后继无人的尴尬状态,企业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因此,从发展现状看,民营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两大方面:
1、企业自身改革滞后。主要反映在:股权设置不合理、项目管理方式陈旧、企业施工方式落后、企业经营方式单一、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成发展短腿。
2、企业外部环境亟待优化。
主要问题有:
《建筑法》偏离建筑业发展实际,多年呼吁也未予修订完善,有悖于“依法治国”理念,严重制约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
建筑业产业的地位与支柱产业的作用不相符,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创业发展研究及引导工作薄弱。
建筑业利润率过低问题未能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包括企业面临的低价中标、税负不合理、工期不合理等问题。
“双担保”未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下来,市场仅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担保,而未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国家对建筑业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的培训上投入少,“阳光工程”资金与建筑业无缘,单靠企业自身培训负担较重。
各类保证金的收取仍需进一步规范。
未把完成工程决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使得建筑市场出现工程款久拖不决,影响稳定的现象成为常态。
建筑工程人工费定额标准与市场实际相差数倍,“政策性亏损”严重。
跨地区准入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打破“地区壁垒”需加大督查。
民营建企融资承接国资大型工程方面,与国有建企相比受到不公平待遇。
二、民营建企如何应对未来的发展
这个问题见仁见智,甚至是“一企一策”。
首先,对于民营建企来说,要抓住股权重新设置的“牛鼻子”。家族式管理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不能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而且束缚了管理团队的战斗力。年薪制30万、50万可以激励人,但若经营管理骨干未持股,充其量只是个高级“打工仔”,是在为老板干活,不是为自己干。所以要对股权进行重新设置,要尝试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新设企业、并购投资等形式加快深化企业产权改革,特别要在扩大管理层及骨干员工持股比例上动脑筋,适当增加经营骨干和技术骨干持股比例。
在创新股权进退机制上想办法。比如:某企业把《股权进退出机制管理办法》写进企业章程,打破股权终身制,构建起投资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的权力结构模式,不仅是对《公司法》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而且让年轻人看到了希望,对凝聚人心、推动企业发展起到很大作用。
在深化项目管理机制上想办法。比如:某企业花费六七年时间才逐步完善起来的项目模拟股份制,使项目管理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精细化管理和文明工地创建等问题迎刃而解。
通过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才能实实在在地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从而形成支撑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增强企业发展自信。
其次,要注重施工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纵观世界建筑市场,日本及欧美的大型建筑企业已实现设计、加工、装配施工一体化几十年了,而国内尚在起步阶段。虽然上海、深圳在政府推动下动作比较快,江苏也建成了一二百个建筑产业化基地,但相当数量的企业还纠结在市场需求小和建造成本大的问题上,没有看到这是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要把应用建筑BIM技术与装配式结合起来,减少工程建设的现场变更,节约材料、节约工期。
再其次,要加快人才建设,既注重对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引进和培养,更注重对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
最后,要注重企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针对现在国家在水利、市政、港口、高速公路、铁路项目投资越来越大,产业结构就要向这方面转型,不要只“钟情”房建。江苏省建筑企业在省市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已有6家企业与中铁采用联合投标方式进入了轨道交通领域。
三、为推动民营建企的发展,政府部门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从政策层面解决整个行业利润率过低问题。
1、继续完善“营改增”政策,真正为建筑业把税负降下来。
2、认真研究处理好社保政策中不能“流转”和“农保”及“社保”重复上交问题,使社保真正做到工人得到实惠而企业又不多增加负担。
3、让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采用相同的银行贷款利率,减轻民企融资压力。
4、逐步完全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对建筑产品全面推行优质优价(江苏已正式下文实行)。
5、国家人社部门用于增加就业的“阳光工程”专项培训资金,不应只对编织、缝纫、家政等服务业,面广量大的建筑农民工培训不能全推给企业。可学习香港的做法,把建筑技术工人及建筑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计划,并且把工人培训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结合起来,作为“源头”的管理工作。
(二)切实改善建筑业的营商环境。
1、尽快修订《建筑法》,以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建筑法》名义上是建筑业的母法,但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对承发包经营方式的约束条款都存在明显缺陷,更不用说缺乏针对政府工程的组织方式、运作程序、各方责任和义务的章节或条款。另外,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诸如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方面内容,也应该增加到《建筑法》内,做到有法可依,便于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的建设,要坚持发展、监管与服务并重,重视建筑业这一支柱产业、富民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重“监管”轻“发展”的工作方法。
3、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应加强和完善。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实施的四项保证金制度中,“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执行中应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多年从不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少交或减免交保证金。对“履约担保”应与“支付担保”同时推行,并且改变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强制引入第三方担保。
4、切实打破行政性垄断,对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不仅要督查,还要对问题属实的进行问责,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涉及到的8种情形,进行严肃查处,力求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5、改变PPP项目把民营建企边缘化的做法。要支持民营建企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诸多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发,可以明确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不低于一定比例。特别应该鼓励民营建企进入那些按国家规定被“清库”需重新引进合格的社会资本的项目,这类工程到目前为止涉及近万亿元投资,这是民营建企参与PPP项目的机遇。
总之,除了民营建企要抓住国家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契机、加大自身改革的力度外,国家有关部门要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出台一些政策“干货”,助推民营建企行稳致远,走上发展的快车道。
来源:中国建设报,文:汪士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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