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春节前夕(1月30日),李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工程款清欠问题。从2018年11月9日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李克强总理在四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和督促工程款清欠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2)4月10日,国家工信部官网发布消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主要受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的登记(投诉)。
(3)4月30日,工信部官网正式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受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举报渠道”。打开相应网站,即可对该省的拖欠问题进行在线投诉、或通过电话、邮箱举报。
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4月30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近年来,民政部已公布数百家非法社会组织,经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80家建筑业组织被认定为非法!
序号 | 山寨、非法社团名称 |
1 | 中国建筑业学会 |
2 | 中国建筑业企业协会 |
3 | 中国建筑业企业管理协会 |
4 | 中国建筑业联合会 |
5 | 中国建设工程学会 |
6 | 中国施工企业联合会 |
7 | 中国建筑企业联合会 |
8 | 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会 |
9 | 中国建筑施工管理协会 |
10 | 中国建筑行业联合会 |
11 | 中国建筑行业管理协会 |
12 | 中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联合会 |
13 | 中国工程施工管理协会 |
14 |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15 |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
16 |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 |
17 | 中国建筑施工标准化协会 |
18 | 中国建筑设计协会 |
19 | 中国建筑勘察设计协会 |
20 | 中国建筑教育协会 |
21 | 中国建筑监理协会 |
22 | 中国建筑工程监理协会 |
23 | 中国建筑工程管理协会 |
24 | 中国建设装饰行业协会 |
25 |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 |
26 | 中国监理工程师协会 |
27 | 中国古建筑学会 |
28 | 中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
29 | 中国工程施工监理协会 |
30 | 中国工程设计协会 |
31 |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
32 |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33 | 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
34 | 中国工程建设教育管理协会 |
35 | 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协会 |
36 | 中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协会 |
37 | 中国工程监理协会 |
38 | 中国工程监理企业协会 |
39 | 中国工程监理行业协会 |
40 | 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协会 |
41 |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协会 |
42 | 中国建筑财税协会 |
43 | 中国建筑安全工程管理协会 |
44 | 中国土木建筑咨询协会 |
45 | 中国水利信息中心 |
46 | 中国水利水电研究协会 |
47 | 中国水利建设工程协会 |
48 | 中国水利技术信息中心 |
49 | 中国生态经济建筑协会 |
50 | 中国绿色建筑协会 |
51 | 中国房地产协会 |
52 | 中国房地产投资研究会 |
53 | 中国房地产产业协会 |
54 | 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协会 |
55 | 中国城市建筑风水研究院 |
56 | 中国建筑风水研究院 |
57 | 中国建筑风水科学院 |
58 | 中国城市建设协会 |
59 | 中国城建教育培训中心 |
60 | 山东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
61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协会 |
62 | 全国美丽乡村商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
63 | 国务院精准扶贫基金会 |
64 |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中心 |
65 | 中国注册消防师培训协会 |
66 | 中国智慧建筑协会 |
67 | 中国园林协会 |
68 | 国际建筑设计堪舆院 |
69 | 国际建筑景观规划设计联合会 |
70 | 国际环境建筑设计科技促进会 |
71 | 国际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工程实践交流协会 |
72 | 国际工程管理研究会 |
73 | 中国交通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 |
74 | 中国交通工程协会 |
75 | 中国交通工程建设协会 |
76 | 中国建筑人才教育协会 |
77 | 中国道路工程学会 |
78 | 中国工程教育协会 |
79 | 中国交通建设标准化协会 |
80 | 中国PPP咨询协会 |
4、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具体立法项目如下: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
1.契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起草)
3.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密码法草案(密码局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6.出口管制法草案(商务部起草)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环境部起草)
8.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9.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10.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2.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3.档案法修订草案(档案局起草)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
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2.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银保监会起草)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5.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6.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7.反走私工作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5.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6.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8.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9.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20.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1.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22.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2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司法部起草)
26.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27.司法所条例(司法部起草)
28.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银保监会起草)
2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
3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3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3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3.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4.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35.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36.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7.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
42.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3.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
4.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通知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推进相关行政立法项目,进一步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法规,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立法公众参与,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契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反走私工作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围绕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密码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出口管制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围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草案,制定、修订有关行政法规。
——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司法所条例,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配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抓紧办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
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要坚持立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加快推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发展。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围绕行政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防止为了调研而调研、调研与立法工作脱节,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增强立法的协调性。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广泛性、有效性、针对性,确保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严格依法立法,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要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机制,探索组织开展集中审查和专家、律师协助审查,着重对法规规章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突破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进行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积极开展行政立法宣传工作。要把行政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宣传、解读和阐释,使行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增强各方面的认同。要扎实做好新法律、新法规的宣传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加大立法解读力度,加强立法舆情回应,增进群众理解,消除群众顾虑,凝聚社会共识。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立法工作队伍,确保行政立法工作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切实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增进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学习交流、经验共享、信息互通,加大行政立法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的力度,全面提高行政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上报送审稿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有关材料,为法规审查、审批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司法部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切实保障立法项目按时完成。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协调主要争议。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附件:《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来源:国务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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