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各类保证金,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近两年来,上到国务院、住建部,下到各级地方都在推进“以工程保证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切实为建筑施工企业减轻负担!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通知,为防范化解工程风险,对工程保证保函的保证金额、保证期限、保证方式、撤销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1、工程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2、保证方式:(工程保证不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为见索即付保证方式;
(2)其它保证品种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3、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保证金额:不超过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具体可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管理要求执行。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天内止。
【投标保证】:
保证金额: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
承包商履约保证
保证金额: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保证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合同价款的30%。)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
保证金额: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通知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豫建行规〔2019〕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程保证制度运行,防范化解工程风险,维护投保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正当权益,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省厅制定了《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对工程保证保函应具备的必要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程保函管理中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
2019年5月27日
附 件
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
一、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具体可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管理要求执行。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天内止。
- 投标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
- 承包商履约保证: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保证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合同价款的30%。
- 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二、保证方式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为见索即付保证方式;
- 其它保证品种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三、免赔率(额)
工程保证不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
四、保函撤销
工程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免责条款
保证人除因被保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不负责赔偿外,其他均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六、应急措施
保函文本中应有针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和处置措施。其中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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