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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土建工程20%!按月发放,不得延期/拖欠!河南发文明确“工资性工程款”发放比例

今年7月8日,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

紧接着在8月13日,人社部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

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当前“六稳”工作是重中之重的大事!从上到下,治理拖欠的决心和态度已经十分鲜明,出台监管措施的力度也在逐渐加码,希望各位建筑业老总对此给予足够重视!

9月19日,河南郑州就规范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下发通知:

1、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占总工程款的参考比例: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铁土建工程10%。

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合同价款×比例÷合同工期(月)

2、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3、银行按月代发,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分账及拨付事项,或另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5、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未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工资,或者未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自9月19日起试行。

通知原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1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即“工资性工程款”)的规定,规范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分账及拨付事项,或另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并委托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二、关于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合同价款×比例÷合同工期(月),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其中各类工程参考比例为: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铁土建工程10%。

三、关于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申请,并将确认后的工资性工程款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应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四、关于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禁止施工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五、加强依法查处工资性工程款支付不规范行为。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作为执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规定的主要依据。对未落实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将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2019年9月19日

来源: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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