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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下发通知:取消61项证明,涉及资质/建造师/招标/社保等!

住建部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涉及资质申报、建造师注册、变更注册等。

这次取消的力度很大:

1、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

2、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

3、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

4、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不再提交“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改为告知许可机关。

5、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保证明”,改为承诺。

6、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不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具体如下: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申请部批资质延续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5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6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7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建筑业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8 企业章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9 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及工作业绩证明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0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1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收入证明;2.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租房提取公积金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部门内部核查。
12 社保证明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3 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4 聘用单位新名称的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 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 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4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5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6 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7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8 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9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0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1 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证书遗失补发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2 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建法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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