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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证书可一证两用,多省发文明确!

近年来,随着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地建立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山西、北京、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宁夏、山东、天津、甘肃、西藏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山西、宁夏、甘肃、陕西、山东、黑龙江、天津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各省具体通知如下:

山西省:

2019年8月5日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9年6月,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甘肃省:

2017年12月甘肃省发布了《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建造师对应职称目前没有明确。

陕西省:

2019年4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山东省:

2019年8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黑龙江省:

2018年12月《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天津市:

2019年9月天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局发布通知,明确了59项职业资格可直接认定职称,进一步减轻了人才负担。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北京市:

2019年6月,北京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明确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江苏省:

2019年3月28日,江苏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打通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列入该目录的注册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26项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浙江省:

2018年12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指出:在保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基础上,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各级别工程师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湖北省: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安徽省:

2017年12月,安徽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用人单位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四川省:

2018年7月《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福建省:

2019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海南省:

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9年3月,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河南省: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对应职称没有明确。

上海市:

2017年,《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明确: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但建造师对应职称并未提及。

重庆市:

2018年,《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1项)的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建造师对应职称并未提及。

西藏自治区:

2018年12月西藏自治区公布《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专业目录清单》的通知,明确了职称制度改革“放管服”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目录。

建造师对应职称并未提及。

来源:小小工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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