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定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政策一出,一片哗然;如此严苛,谁敢开工?
当时很多人对成都发布此项通知的看法是:一城一地政策,无代表性;一叶知秋,这不仅仅是一城一地一纸文件,这更是一种态度;其他省市是否陆续发布类似文件?
二、最严复工令撤销
2020年2月15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2.1、积极推动项目尽早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要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2.2、成都住建局原通知(成住建防疫发〔2020〕22号)撤销:2月7日通知发布后,成都住建局很快撤销了该项通知;2月15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强调:住建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间接明确了成都住建局通知撤销原因。
三、最严负责复工令再现
3.1、邯郸建设局文件:2020年2月10日邯郸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领域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建筑工地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10以上被隔离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3.2、无锡住建局文件:2020年2月12日无锡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建筑工地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看重点: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文件目录:
一、四川住建厅文件(2020.02.15)
二、成都住建局文件(2020.02.07)(已撤销)
三、邯郸建设局文件(2020.02.10)
四、无锡住建局文件(2020.02.11)
以下是正文:
一、四川住建厅文件(2020.02.1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5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二、成都住建局文件(2020.02.07)(已撤销)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有序组织推动复工复产,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责任、标准和流程,下一步还将随疫情变化集中研究、分类解决复工复产的制度安排。
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将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现通知如下:
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住建领域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和中介机构等从业单位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复工;复工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二)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三)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四)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的。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单位,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扛起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三、邯郸建设局文件(2020.02.10)
邯郸市建筑领域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领域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一、严格企业法人责任制。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企业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二、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1)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2)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3)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4)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5)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一)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二)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3人以上10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三)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10以上被隔离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四)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一定期限制市场进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开(复)工项目和建设类复工复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建设行业协会要主动扛起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0日
四、无锡住建局文件(2020.02.1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有序组织推动复工复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防控工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责任、标准和流程。
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并应用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行业管理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建行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与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复工复业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业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方能复工复业;复工复业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复工复业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业。
二、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通报批评”的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 未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的;
(二) 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不到位的;
(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用工申请的;
(四) 对所属人员开展排查工作不到位的;
(五) 复工复业后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六) 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七) 其它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三、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按照以下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造成1人疫情确诊的,按照一般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二)造成2人疫情确诊的,按照较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三)造成3人及以上疫情确诊的,按照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四、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二) 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复产的;
(三) 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及因管理混乱造成疫情发生的。
五、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把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节后复工复业检查的首要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控到位,严格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 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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