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这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之后第三个全国性的“市政收益债”品种。《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棚户区改造是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然而,据中国财科院副研究员樊轶侠介绍,“棚户区改造项目通常都需要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资金投入,当前政府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已显现出资金规模不够、持续性不足等问题。部分地区利用棚改形成的土地作杠杆开展大规模基建投资,可能产生效率不高、风险隐匿等问题。”因此,棚改融资问题直接关系到棚户区改造能否顺利推进。
对此,两部门指出,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办法》要求,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同时,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认为,推出棚改专项债,一方面明确了偿债资金来源,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另一方面也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打造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是近年来我国地方债管理的一项突破性举措。2017年,全国地方累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2407亿元,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440亿元,同时深圳市首次在深交所成功发行轨道交通专项债券20亿元。“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扩大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试点范围,是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棚改专项债券的出台是其重要举措。可以预见,其他品种的专项债券也会较快推出。”樊轶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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