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复工达产率加快重点项目开复工建设的若干措施》。
1、各地自行设置的各类审批或变相审批一律撤销。
2、低风险区域: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不需备案,不采取人员隔离措施。
3、全面梳理、摸排复工所需钢材、砂石料、混凝土等原材料情况,全力支持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有效保障当地或邻近重点项目开复工。
4、对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所亟需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备,协调解决住宿、就餐等生活问题。
通知原文: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复工达产率加快重点项目开复工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复工达产率加快
重点项目开复工建设的若干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举措基础上,围绕破解当前制约企业复工达产和重点项目开复工的突出矛盾问题,制定如下措施。
1.分区分级精准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各地自行设置的各类审批或变相审批一律撤销,低风险区域,落实常规型管控措施,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不需备案。中风险区域,实行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备案制,企业可登录“爱山东APP”平台或省“一网通办”总门户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备案系统,按要求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督促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必要的防控措施基础上,加快复工达产进度,做到能复尽复、应开尽开、能产尽产;对于服务业经营单位,按照《关于统筹抓好服务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开业复工的指导意见》(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第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2.放宽人员流动限制。省内低风险区域,全面放开人员、交通管控,人员凭健康通行卡跨区间流动不受限制,不采取隔离措施;省内返岗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实行符合规定的岗位健康管理,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监管到位。外省来鲁人员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由用工单位自行进行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企业所在县(市、区)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监管到位;对户籍在外地,能够证明上岗前14天在山东且没有外省活动史、没有与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的,视同省内返岗务工人员。(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3.大力推行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并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惠企政策、复工复产服务等提供便利;依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及时梳理发布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和网上服务事项,扩大政策知晓面、惠及面;依托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实现信息共享。(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配合;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
4.搭建运营“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复工达产服务平台”。在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省级政策信息发布平台上线运行“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复工达产服务平台”,设立企业复工全要素专区,及时发布防护物资、用工、设备、原料、物流等供需信息,提供在线办公、防疫管理、电商平台等便捷服务,提高产业上下游链接和供需对接效率。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服务平台,实时提报复工达产需求并报告疫情防控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
5.大力支持服务业开业复工。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企业,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服务业企业,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房租。对租用私营房产的连锁经营企业,各市可根据企业租用门店数量和资金额度给予企业一次性租金补贴。2020年2月起,免征服务业中小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商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加大对餐饮住宿企业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应急转贷基金、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6.全面提高项目投资审批办理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最大程度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延期到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7.全力落实重点项目施工物资保障。结合“四进攻坚”行动,安排重点项目驻企联络员,全时段在岗、全流程指导、全方位服务,全面梳理、摸排项目建设复工中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及钢材、砂石料、混凝土等原材料情况,报项目所在县(市、区)疫情处置指挥部统筹协调解决,本级确有困难可报上一级指挥部协调解决。全力支持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对停产整顿的砂石矿山企业,尽快帮助其完成整改、恢复生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施工原材料供应基地,有效保障当地或邻近重点项目开复工。(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8.着力强化重点项目开复工融资支持。建立重点项目银企对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清单,推送给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及时推送金融机构,并组织开展好银企对接活动。各金融机构要针对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为项目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加大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74个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融资方案,根据项目情况在利率、期限方面给予差异化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
9.多渠道解决企业和项目招工用工难题。强化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好线上春风行动、线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深化“6+6”扶贫协作机制,统筹解决东部部分企业用工难和西部贫困人员就业难问题,做好贫困人口外出务工意愿和产业发展需求摸排工作,加强对贫困劳动力的组织引导,强化与扶贫龙头企业、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车间的用工对接,实现贫困劳动力就业和企业招工“双赢”。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即时响应机制,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办、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
10.切实保障工程技术人员生活需求。对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所亟需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需进行14天隔离措施或参加项目建设但在当地无法自行解决住宿等生活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疫情处置指挥部申请报备,由疫情处置指挥部负责帮助协调解决住宿、就餐等实际问题,有效保障工程技术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11.加强政策宣传和督导落实。将疫情发生以来省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整理形成涉企政策“说明书”,通过爱山东APP、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渠道广泛宣传,结合“万名干部下基层”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组织的服务基层和企业活动,切实把政策送到一线(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各工作组分别落实)。各市分别选择50个企业、50个项目作为试点,“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形成政策“明白纸”,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由各市、县(市、区)与企业、项目对接,为企业提供定制服务;以县(市、区)为单元,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企业和项目整体情况摸排,列出清单,实行“一对一”上门指导、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分析排查复工复产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逐项加以解决,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各市政府按要求落实,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各市、各牵头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及推动企业复工达产和项目开复工情况,于3月20日前报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
3月12日,福州发布《关于鼓励施工工地全面复工达产的通知》,对全面复工、实现达产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予以全市通报表扬、信用加分。
(一)施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应于3月20日前自行提出申报,具体如下:
1、按投资额分类:
(1)投资额为1亿元以下的项目,到岗务工人员达100人或以上的。
(2)投资额为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到岗务工人员达150人或以上的。
(3)投资额为5亿元以上的项目,到岗务工人员达250人或以上的。
2、按工程进度分类:
(1)房建项目(项目主要形象进度):
①桩基阶段,到岗务工人员达100人或以上的(项目全部处于桩基阶段的到岗务工人员可放宽到50人或以上);
②主体阶段,到岗务工人员达200人或以上的;
③装饰装修阶段,到岗务工人员达150人或以上的。
(2)市政道路、地铁、水系、管网改造等项目:
复工之日起至3月20日或申请之日前,工程进度日峰值投资额达到合同每日平均投资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工期,确定合同每日平均投资额)或以上的。
(二)施工企业于3月20日前自行提出申请且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的所有需复工的施工工地均实现复工达产的。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设系统施工工地有序复工,确保施工工地在3月20日前实现复工达产的目标,我局决定通过实施通报表扬、企业信用加分激励机制,提高施工工地复工积极性。经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综合评价后,对全面复工、实现达产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予以全市通报表扬、信用加分。
二、考核对象
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对施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已全面复工、施工工地务工人员返岗率100%、工地产能达到春节前平均水平的作为考核对象,以施工工地复工率、施工工地现场工人返岗率、建设项目达产率等作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三、考核流程
(一)①凡是在3月20日前积极复工、实现达产的施工工地,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由施工企业自行填报《施工工地复工达产通报表扬申报表》(详见附件2,简称《申报表》),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由施工企业将《申报表》及佐证资料一并发送至我局邮箱(fzsjsjzac@126.com),县(区)管工地由施工企业参照以上要求,报送属地建设局;②凡是在3月20日前所有需复工的施工工地实现复工达产的,由施工企业将施工工地清单发送至我局邮箱(fzsjsjzac@126.com)。
(二)①收到《申报表》后,市管施工工地现场核实工作由我局负责;县(区)管工地现场核实工作由属地建设局负责并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人员随机抽查;②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工地清单,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三)经综合评价后,我局将发布通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务必于3月20日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根据申请情况附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记录、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务工人员“一人一档”健康管理、施工合同、材料进场资料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实现所有工地复工达产的施工企业务必于3月2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认真核对施工工地清单,清单中应明确各工地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关系。
(三)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核实,其中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核实各自辖区内监管的施工工地,并于3月27日前统一将核实情况报送我局。
(四)我局将根据现场核实情况,认真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工地、项目经理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对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予以全市通报表扬、信用加分。
(五)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1、未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的;
2、返岗工人及进场作业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未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的;
3、申报人员登记信息造假的;
4、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对存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我局将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区予以表扬。
专此
附件:1、施工工地复工达产通报表扬条件及要求
2、《施工工地复工达产通报表扬申报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
一、基本条件
(一)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施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应于3月20日前自行提出申报,具体如下:
1、按投资额分类:
(1)投资额为1亿元以下的项目,到岗务工人员达100人或以上的。
(2)投资额为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到岗务工人员达150人或以上的。
(3)投资额为5亿元以上的项目,到岗务工人员达250人或以上的。
2、按工程进度分类:
(1)房建项目(项目主要形象进度):
①桩基阶段,到岗务工人员达100人或以上的(项目全部处于桩基阶段的到岗务工人员可放宽到50人或以上);
②主体阶段,到岗务工人员达200人或以上的;
③装饰装修阶段,到岗务工人员达150人或以上的。
(2)市政道路、地铁、水系、管网改造等项目:复工之日起至3月20日或申请之日前,工程进度日峰值投资额达到合同每日平均投资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工期,确定合同每日平均投资额)或以上的。
(二)施工企业于3月20日前自行提出申请且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的所有需复工的施工工地均实现复工达产的。
二、申请材料
(一)对按投资额分类的且到岗务工人员满足要求的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于3月2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施工工地复工达产通报表扬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并附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记录、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务工人员“一人一档”健康管理等佐证材料。
(二)对按工程进度分类属房建项目且到岗务工人员满足要求的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于3月2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附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记录、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务工人员“一人一档”健康管理等佐证材料。
(三)对按工程进度分类属市政道路、地铁、水系、管网改造等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额满足要求的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于3月2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附上施工合同、材料进场资料、工资发放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的所有需复工的施工工地均复工达产的,应于3月20日前自行提出申请,提交施工工地项目清单,清单中应明确各工地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关系。
三、核实评价
(一)市管工地由我局组织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核实。
(二)县(区)管施工工地由属地建设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于3月27日前将核实情况统一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三)实现所有工地复工达产的施工企业,由我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四)同一个施工工地符合多个条件的,仅按其中一项提出申报。
(五)我局将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对施工工地混凝土用量、到岗务工人员数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符合要求,实现施工工地全面复工达产的项目经理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对符合要求,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的所有需复工的施工工地均实现复工达产的施工企业予以全市通报表扬、信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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