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镇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强化实名制管理
3、到岗履职: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到岗每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80%;
-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25%。
关于到岗履职,南京、南通都发文了:
南通
1.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岗履职。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
3.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岗履职。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
4.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每月在岗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且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
6.安全专监在岗履职。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
南京
1、施工现场采取人脸考勤管理,按日考勤,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
2、根据出勤情况,实行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标志管理。
3、考勤星级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并作为差别化管理以及工程质量评优、标准化工地等评优评先的依据。
落实工资发放
1、农民工工资卡全市统一,每名农民工只能办理一张“镇江建工卡”。
2、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20%,市政道路工程不低于10%,市政桥梁工程不低于12%,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12%,装饰装修工程不低于15%;水利河道整治工程不低于12%,其他水利工程不低于20%
处罚
1、这些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未安装考勤设备、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未落实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等。
2、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采取记录不良信用、扣减信用分、限制评优评先等措施。
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7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根治欠薪各项制度落实,现就加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实名制管理
1.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均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分段式封闭,合理设置实名制管理入口;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出新等工程暂时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应实行考勤名录登记制管理;交通、水利工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2.加强人员进退场管理。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具体工作,建立闭合完整的用工管理台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从业人员信息录入镇江市建筑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系统(以下称“实名制系统”),未经用工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农民工退场后及时在实名制系统内办理退场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施工现场人员考勤方式,安装考勤设备,按日考勤,考勤信息实时上传实名制系统。施工单位自主选择人脸识别等考勤设备及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供人脸考勤软硬件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人脸识别等考勤设备、系统应符合镇江市实名制系统技术要求。
3.落实管理人员实名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纳入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按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及时在系统内替换。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纳入施工现场考勤管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到岗每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25%,确需离岗,履行请假手续。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取通报批评、信用扣分、限制评优评先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水利主管部门针对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落实工资发放主体责任
4.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标段(名称、范围和合同信息一致)为单位设立;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建筑工程项目合作银行名录详见镇江市建安网http://www.zjjaw.com/);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建筑工程实现跨行免费发放,未与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联网对接,无法实时提供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不得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农民工工资卡全市统一。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为农民工个人办理全市统一的“镇江建工卡”,合作银行互认,跨行代发,每名农民工只能办理一张“镇江建工卡”,实名制系统中自动锁定,卡随人走,该卡作为农民工在镇江地区唯一发放工资银行卡,不得更换。
6.落实总包代发和按月足额支付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各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以委托书的形式,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工资代发委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由总承包企业委托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镇江建工卡”,并向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实名制考勤信息与工资发放信息每月进行工时考勤比对,应当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信息公示牌”中进行公示,相关台账资料依法保存。
7.落实分账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含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人工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按照规定比例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的,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20%,市政道路工程不低于10%,市政桥梁工程不低于12%,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12%,装饰装修工程不低于15%;水利河道整治工程不低于12%,其他水利工程不低于20%,且应确保实际人工工资支付需求。
8.落实欠薪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欠薪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的,必须补充签订欠薪清偿责任协议,明确各自欠薪清偿责任。
三、强化工资支付保障监管
9.严格开(复)工条件审查。各辖市(区)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新建项目开工条件,对未安装考勤设备、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未落实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等情况的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对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存在以上问题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应立即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尽快整改落实;仍整改不到位,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同时联合人社部门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并依法进行处理。
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建筑市场日常重点监管范畴,落实“4+2”管理规定,即“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总包代发、维权信息告知牌”,与开工检查、日常巡查、综合执法检查同部署、同检查、同通报。
1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建项目专户开设情况、工资发放比例、从业人员考勤率定期统计汇总通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采取记录不良信用、扣减信用分、限制评优评先等措施。
12.完善监管联动机制。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人社部门联动,配合人社部门对涉嫌违法项目实施主体依法立案查处。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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