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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工程项目保证金新政!6月30日起施行!

6月1日,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新政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通知》的重点包括:

一、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到2020年9月底达到50%以上,到2020年12月底达到80%以上。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二、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其他投资项目相应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

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设立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房屋建筑、装饰、桥梁为20%,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为15%,河道、给排水工程为14%,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为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为10%,道路工程为8%;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

三、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要求,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

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自2020年6月30日起,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予以全额返还;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

六、全面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专项清理,全面摸清底数,纠正非法设立、违规超标准收取、超期限滞留保证金和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等行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

同时,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保函应根据人力社保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立即兑付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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