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建造师网显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20年8月29日(周六)至8月31日(周一)进行系统更新维护。
自2020年9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个人注册业务将统一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企业入口保持不变。
自2020年9月1日起,申请人将统一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报一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等业务。
申请人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人脸识别进入所选事项办理页面。若需修改个人信息的,通过“个人信息修改或补充材料”页面,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流程见下图)
9月1日起,建设工程领域还有哪些新规要执行?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注意:所有类型的支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停工整改。
7月,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通知》。
一、“苏安码管理增加费”为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为0.5‰。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详见下表:
二、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应按照本文规定计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9月1日前已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列入造价。
2、与招投标挂钩:
- 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2020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苏安码”申领的,在招投标时总分加0.1分;
- 8月16日至9月15日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不加分;
- 9月16日尚未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扣0.2分。
招投标总分加分、扣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8月,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废止我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一、苏州市建设工程不再施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为减少对各年度保证金交纳单位投标活动的影响,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各建筑业企业携带相关年度保证金交纳证明到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机构办理年度保证金退回手续,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收到退回手续后将年度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及时退还企业基本账户。
二、废止投标保证金相关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16〕39号)、《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19〕37号)文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生活中,还有这些新规要执行!
来源:中国建造师网、中国政府网、苏州市住建局、人民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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