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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率降为10%后,增值税抵扣及转小规模注意事项全在这里了!

两会的减税政策终于落地了!上次发完税率下降,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后,税率降低都包括哪些内容?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一起来探讨吧。

01
首先我们先看看增值税税率下降的通知:

上次发完税率降低后,有很多小伙伴好奇17%税率降低为16%都包括哪些

16%,增值税税率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包括的内容不难看出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适用16%的税率。

10%,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10%,基本都是涉及销售服务、不动产的。

6%,主要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的。

0%,主要就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02

税率降了,又有人发问了,关于增值税专票抵扣问题了,那么:

1、5月1日前开具的17%或11%税率的增值税专票在5月1日之后是否还能抵扣?

解析: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销售方开17%或11%的专票,其已缴纳增值税额。所以说5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可以在5月1日后进行抵扣,但具体还要以当地税局的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

2、在5月1日前购进货物取得的17%增值税专票正常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货物(一般计税方法)是否适应16%税率?

解析: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可以使用16%的税率。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3、4月要把进项税额全部认证完吗?

最好能把收到的发票全部认证,后续就算不能退,手续也比较繁琐。

03

还是先来看看相关通知:

曾几何时,小规模可以转一般纳税人,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就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成为历史。颠覆了多少年的税法知识,终于更新了新的一页!那么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需要注意什么?和小规模纳税人对此新政需要思考哪些问题呢?

1、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事项

注意1: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

注意2:

一般转为小规模,仅仅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3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前留抵增值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库存成本。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4:

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不再区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其他500万元了。

2、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事项:

1)没有达到标准的自愿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期再想转回,按照文件来看应该是不可以的,而且个人觉得自愿的首先也没有什么意愿转回,如果都可以自由转换,也会导致混乱,不是你今天想转就转,明天想转回就转回

2)不是说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你就不用抵扣进项税、简易计税和不需要发票了?很多纳税人有这种思维,说我采购的都是白条,可以节约成本,我也不用抵扣进项税。但是你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这可是25%,没有发票这块损失更大。

3)提高标准到500万,可能还是有企业会达到标准,不愿意成为一般纳税人,不要为了规避成为一般纳税人就隐匿收入。你可以采取一定的筹划措施,比如成立多家公司分散经营,还不如成立两家公司,一家小规模,一家一般纳税人,分开来筹划进行相应的业务。但是记住隐匿收入肯定是不可取的。

4)不要觉得是小规模就失去了开专票的权利,目前小规模需要专票主要是去税务局代开,下图的行业可以申请自行开具专票,和客户合作也可以开专票,但是由于税率不同,那么在报价上需要考虑,才能获得价格优势。

04

5月1日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注意以下这8个要点!

1问:征收率5%跟3%调整了吗?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2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3问: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4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2018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2018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2018年8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7问: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答: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关注上级主管部门信息。

8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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