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下称“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了索赔的逾期失权规则。其在第19.1款“索赔的提出”第1项中规定:
该约定是一种视为“放弃/认可”的默示条款,如果索赔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没有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视为放弃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权利。在逾期失权条款的效力判断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2)逾期失权条款系对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先放弃,因此约定无效,索赔权不因索赔期限经过而丧失;
(3)索赔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为规避失权风险,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还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提交索赔材料的对象。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的对象是工程师。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根据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规定,无论是承包人或工程师,其在收到索赔方提交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并在42天内将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索赔方,否则会被视为认可索赔。
为了便于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熟悉并运用好索赔条款,笔者以表格的形式梳理了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索赔的情形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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