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1〕3号
- 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并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交通运输、消防等22个行业和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
- 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
- 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同样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 企业内部职工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20%。
-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视事故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
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2.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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