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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发布通知,这些人员可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

近日,湖北、江苏、安徽等省分别发布关于建设工程职称申报的有关事项文件。值得注意的是:
湖北省:提出了“破格申报”,将建造师与职称“打通”,部分人员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务。
安徽省:民营企业人员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论文可以用本人“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等符合条件的业绩替代。
江苏省:部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中级 职称,工程专业研究生可提前1年参 加职称评审。
而在此前人社部也曾发文提出要破除“四唯”倾向,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副高级职称。

湖北:建造师与职称“打通”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破格申报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7条中的2条:
1、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3)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 3)二等奖。
2、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省级工程质量奖;或 1 项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3项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3、主持2项国家或省重大科研课题,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对发展专业基础理论有突出贡献,在完成国家或省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5、 作为第一起草人或审查人完成3项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6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或审查,并正式发布实施。
6、 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本领域学术论文,或独撰(编)出版1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30万字以上)。
7、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详见下方文件原文(P17-P19)。

二级、一级职业资格与初级、中级职称相对应

一、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
1、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
3、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二、实现建筑工程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取得二级、一级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相对应的初级、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安徽:民营企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论文可用本人业绩替代!

安徽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1、民营企业人员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论文可以用本人“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符合条件的业绩替代。
2、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资格互认。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申报人应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

江苏:民营企业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4月1日,江苏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几项创新变革:

创新职称申报评价方式

1、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2、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图片申报评审

图片
1、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2、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
3、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4、会计、统计、审计3个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申报渠道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

延伸阅读:

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技能人才可直接”跳级”申报正高或副高职称。

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

1、扩大贯通领域。
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艺术、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职称系列。
2、破除”四唯”倾向。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3、建立绿色通道。
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2、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权

1、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企业职称工作实行评聘分开。
2、前不久,人社部还印发了《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提出,企业在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自主权,包括自主确定评价范围、自主设置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开发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

扩大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对培育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将带来哪些影响?

《意见》的出台,对于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解决人才职业发展中出现的“独木桥”、“天花板”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畅通人才成长通道。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破除束缚高技能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畅通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通道。
2、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有利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解决技能人才相较于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不高、获得感不强的问题。
3、营造社会环境氛围。
学习技能成为技术工人同样可以取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有利于改变社会上重学历轻技能的思想观念,为培育高技能人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0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提出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1、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2、民企职称申报: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职称申报渠道。
可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3、职称评审标准: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4、职称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
各地要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
5、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
6、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文件原文:

湖  北

湖北省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fly-u6ZaZC7gdDyZ8JJP7w?scene=25#wechat_redirect

安  徽

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职称申报工作,更好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和指导,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现就职称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原则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应在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且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挂靠、兼职等形式在其他单位申报。
二、关于申报时间
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材料主要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受理。申报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通过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7、8月份,具体以评审通知为准。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和提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台补充完善后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受理部门,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关于委托评审
省直及市、县需要委托省建设工程专业评委会评审高级职称的,由省直有关单位或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委托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关于异地职称确认
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资格互认,申报人从外省流动或中直单位调入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前应将本人在外省或所在中直单位评审通过取得的职称证书,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在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五、关于继续教育
根据省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申报人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要求参加学习,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专业科目需选择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学习,参加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时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认定,省直和中直驻皖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六、关于业绩材料要求
为进一步树立重业绩、重能力的评审导向,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人工作经历、职责及专业技术工作内容相关,并与申报专业相符合。提供的业绩材料,应能反映本人参与的过程、规模和成果等关键性指标和内容,如前期立项及项目组成立文件、主要节点的过程材料、验收或第三方评价材料、成果应用材料等,以便着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业绩材料内容和项目规模大小,可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附件2)。
七、关于论文要求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所提供的论文、著作,应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刊号、内容、作者等要求。提供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应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等三大国内认可度较高的论文数据库网站上检索验证。凡在上述三大平台检索不到,或发表在电子期刊、副刊、增刊、年刊等,或期刊信息与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依据。在材料申报截止日无法提供正式出版刊物、仅提供用稿通知或论文录用证明的,不予受理。提交的论文、著作材料应包含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文章全文或参与编写章节全文的有关材料。初审和受理部门可视情况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测抽查。
八、关于业绩替代论文说明
申报人根据《标准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业绩代替论文的,需提供有关情况材料说明,包含代替论文所用业绩的项目名称及概况等内容,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平台。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九、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报
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有关规定,民营企业人员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论文可以用本人“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符合条件的业绩替代,提供有关情况材料说明(内容要求同第八条,且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本人近期3个月以上连续缴存的社保证明,一并上传至平台。
十、关于违背诚信承诺处理
地市初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有效真实完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论文重复率较高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申报。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后,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间或影响期未满的个人,不得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查,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受理该单位的申报材料,直至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应及时向厅人事教育处反映。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原文链接:
http://dohurd.ah.gov.cn/wjgk/tfwj/55625541.html
来源:江苏省人社厅、湖北/安徽省住建厅、人社部、建筑管理、上海工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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