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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限制市场准入,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广东发文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近两年来,各地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江苏、上海、山东、合肥等地先后发文。
广东

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除了事故处罚升级以外,对拖欠工程款行为也给予了更加严格的处罚。

江苏

2月2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凡发生事故,一律顶格处罚、一案双查。不达标不得复工,项目经理、总监必须参加强制培训上海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2020年11月1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实施“六个一律”严管重罚措施。

2021年3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明确单位负责人需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4月1日起实行。

合肥

3月1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建筑行业加强监管,要求各企业严守十条“红线”

附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提请省府办公厅印发。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4月16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信封及电邮主题请注明“反馈意见”。

附件: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林清华,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020-83133587,邮箱:jt_zac@gd.gov.cn)


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一)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压实市、县、镇(街道)和园区的监管责任,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各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依法实施监管。同时,加强对镇街、园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促进基层提高施工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三)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强令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未按规定费率足额计取并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问题。因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项目,对商品房工程项目,要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非商品房工程项目,将涉事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全面停工范围。对属于同一集团总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一年内在我省超过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启动省级专项督查通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督查结果,必要时提醒各地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慎重选择。上述情形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要求国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相关考核得分。

(四)压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责任落实,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委派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等制度,充分赋予安全管理人员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严格落实岗前培训、班前交底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各地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从组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应急处置、队伍素质、科技创新等各方面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能力。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告制度,定期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严格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作业监理旁站,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需要。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必须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意见。工程检测、监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强化源头治理

(六)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其中未办理监督手续或者为规避办理监督手续而将工程项目支解后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机具、依法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混凝土。

(七)深化工程建设“行业清源”。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力度,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以及信息化筛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对存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分支机构和个人结算工程款,擅自变更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责任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可限制其市场准入,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同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记入相关责任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八)深入实施“两场联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属地有关主管部门要启动对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检查及相关参建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利用省建筑市场用工实名和诚信监管系统核查项目入库率、项目数据更新率、有关人员到岗率等手段加强监管,对发现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一律启动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三、强化风险防控

(九)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结合施工关键部位、重点环节、重要工序,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参建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分类、分级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动态管控措施;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细化排查清单,落实安全隐患“一线三排”各项措施,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加强关键环节安全管控。聚焦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积极推行建筑施工风险主动报告制度,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经抽查发现报告不实的企业,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督促施工企业开展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对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现场监督。严格危大工程构配件进场验收和取样送检,确保高支模、脚手架工程使用架管质量合格。加强临边洞口防护,严格佩戴防护用具,严厉打击“三违”作业,严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十一)重大时段提级管控。对于国庆、春节等假期以及属地政府指定的重要时间节点,各地各主管部门应督促属地项目危大工程落实“非必要不施工”要求。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要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企业负责人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时段全天候在岗指挥施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抽查,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一律责令无条件停工整改。

四、强化监管执法

(十二)规范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流程,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执法决定,准确运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采取现场处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加强对执法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严禁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严禁擅自减免行政处罚。

(十三)从严处置隐患问题。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对同一施工企业,存在三个及以上承建项目在一年内或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属地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属地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结果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发现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施工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工或者立即整改而拒不执行的,未依法取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作业等非法违法施工行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严惩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限制其告知承诺申请,对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

(十五)完善“两法”衔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对移送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强化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在人员安排、工作经费、执法装备等方面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全面保障,进一步健全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激励机制。全面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养。

(十七)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施工企业“三个一”安全教育管理,即每天开工前组织不少于一刻钟的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每周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小结,每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汇报一次安全责任履职情况。持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发挥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产业化建筑工人和高素质施工技能人才。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实现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安全防护定型化为目标,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范标准,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要求,深入开展手册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十九)加强数字住建信息建设。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以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建筑机器人的研发和应用。引导发展以一体化监管平台、远程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智能安全防护穿戴、虚拟现实交底教育等为重点要素的数字住建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六、强化社会共治

(二十)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建筑市场主体的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将有关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大力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辅助检查抽测。推进行业协会自律自治,鼓励相关协会针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制定公约、信守承诺等自律活动。积极引入风险管理、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全面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配合参与安全管理,协助投保企业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施工风险辨识、评估和防控等事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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