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钢材、水泥、砂石、混凝土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连续关注下,钢铁市场暴涨行情开始扭转,从钢材到铁矿石,价格最近都明显回落。
多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建筑材料波动风险预警,呼吁建设各方主体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浮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发承包双方如何合理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尽可能减少由于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给承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施工企业如何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施工技术特约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专家,为施工企业应对建材价格上涨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指导。
(一)合同约定有价格调整方法的,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价格调整;
(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主张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当地定额标准等交易习惯进行价格调整;
(三)合同约定全部价格风险由施工方承担的,可依据政策性文件、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等方式主张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1、依据地方政策性文件主张调价
2007-2008年,以及2017-2018年期间,建材价格也曾出现大幅上涨,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今年5月份以来,亦有吉林、甘肃、陕西等地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约定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价格风险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地方政策性文件虽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但仍可为施工企业的调价提供强力支撑,在实务中取得发包人的认可。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价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如果价格的上涨超出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了显失公平后果,可视为情势变更。施工企业可在及时了解记录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整理保存好采购凭证和签证记录的情况下,与发包人协商调整价格。
3、适用公平原则主张调价
根据《民法典》第6条,在价格暴涨的情况下,价格波动风险如果完全由施工企业承担,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施工企业也可据此主张调价。
4、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主张调价
如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可主张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并借此协商调价。
5、通过停工、中途退场迫使发包人重新计价
相比施工企业,中途退场对发包人的影响会更大。如遇材料价格暴涨,施工企业可通过停工、中途退场等手段,迫使发包人权衡重新招标与重新计价之间的利弊。在价格暴涨的情况下,重新招标势必价格更高,工期也无法确定,发包人很可能答应施工企业的重新计价要求。
来源:施工技术,作者:宋仲春,刘凯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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