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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9月1日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独立设置!

日前,有网友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留言资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

对此,官方明确答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应急管理部回复

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两个问题需咨询:

  1. 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
  2. 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目前,南京已发文实施,要求建设单位成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南京

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成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宜少于3人,部门负责人的职称不宜低于工程师,从事工程管理年限不宜少于8年。

2、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独立设置后,安全总监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发文,对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等作出规定

各省市关于安全总监的规定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

1、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等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2、安全总监需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3、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总监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4、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安全总监具有以下职责职权:

  • 表决权。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的审查;
  • 停工权。阻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 处罚权。督查和纠正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危害安全行为,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提出处罚意见;
  • 考核权。组织对企业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
  • 提名权。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否决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新疆

新疆住建厅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对外承包工程或者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2、企业未按要求设立或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安全总监应该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高级安全工程师)并在本企业注册。

4、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

5、安全总监享受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6、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安全总监,企业应当免去其职务:

  •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以及因事故受到刑罚的人员,终生不得担任任何企业得安全总监;
  • 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得安全总监;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2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得安全总监。
江苏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通知中提到: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此后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454号),明确了安全总监具有以下六项职责:

1、企业安全总监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项目自查、标准化月评、企业检查、安监抽查等数据情况。

2、企业安全总监应将一年不少于三次的企业安全检查情况录入省安管系统。

3、企业安全总监要通过省安管系统定期查看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情况,并适时检查抽查,发现自评不真不实的,立即责令项目部整改。

4、超危大工程必须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企业安全总监管要通过省安管系统定期查看项目部超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情况。

5、企业安全总监要定期通过省安管系统了解在建项目被监督机构开单情况(抽查纪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并督促项目抓好整改工作。凡监督机构下达的局部停工单,系统自动将提示信息推送至企业端(安全总监),企业安全总监必须现场督办整改,并将督办整改纪录留存项目部备查。

6、企业安全总监要结合运用省安管系统所掌握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相应制定涵盖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中应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内容,并按要求实施考核奖惩。

河北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

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 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3. 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4. 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6. 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7.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8. 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了“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1、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2、安全总监应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

3、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4、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各省市住建厅、建筑最新政策,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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