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又一地发文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
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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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宜昌两地发文内容:
武汉
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原文链接:
http://cjw.wuhan.gov.cn/zwgk_11915/zcfgyjd_11923/tzgg_11932/202107/t20210723_1746470.html
宜昌
-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I5NDkyMg==&mid=2652474330&idx=2&sn=a7ec298054e1a92ab51556e6fc6a24c6&scene=21#wechat_redirect
延伸阅读
2017年6月7日,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从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从2017年7月1日起,
- 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 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总理强调,降费不仅要出台文件,更要打通落实的各个环节。“有些费可能不是中央部门收的,而是下面的厅、局当了‘过路财神’。”总理比喻道,“所以各有关部门要真正下去查,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我让有关部门督查后发现,有些中央出台的降费举措,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弯弯绕’:这项费用看起来减少了,那边新的收费项目却同步增加了,企业是敢怒不敢言!”
总理说到这里加重了语气,“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等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都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各部门一定要让各项措施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荆州市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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