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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变化:总承包人,这项损失不需要再承担了!

作为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对于在建筑工程中发生的层层转包问题已经屡见不鲜。

特别是一些大型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再转包出去,赚取稳定的“管理费”似乎是一种“合理存在”。

但从各类涉诉的案件来看,工程转包后,会发生这样一种问题,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遭受重大资金损失的风险——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却起诉总承包单位索要工程款。

我们检索了各地各级法院的大量判例,发现多数法院都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胜诉,总包单位败诉

更可怕的是,许多大型建筑/总包单位的负债率本来就居高不下,如果正好碰到了此类案件金额较大,甚至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那么,对于大型建筑/总包单位来说,此类问题是不是无解?

今天我们想根据研读《民法典》及其工程类最新的司法观点,给出解决方案

01

从常理分析,实际施工人

能不能索要工程款?

先看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法律上的定义是:
“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
法律条文表述比较晦涩,你可以直接把“实际施工人”理解为:

真正干活施工的包工头。

那么一项层层转包的工程往往经过:

发包人发包-总包人承包-总包人转包给被转包人-被转包人再转包给实际施工人。

此后,施工完毕,需要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支付

此时,实际施工人应该向谁索要工程款?

从合同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是跟前一手的转包人签订的“转包合同”,而没有与总包人或发包人签订合同,似乎只能向该前手转包人要钱。

但由于发包人没付工程款,别说前手转包人,就连这个工程的总承包人都不一定有钱支付,这个时候实际施工人该怎么办?

所以,从法理角度出发,法院为保护处于底层的实际施工人利益(背后代表着民工工资),允许实际施工人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直接索要工程款。

所以,法庭上常常会出现滑稽的一幕:

发包人对于根本没签过合同,甚至不认识的实际施工人,却需要向他支付工程款。

但这里说的只是发包人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依然没解决总承包人需不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02

法律上,究竟有没有可以起诉“”总包人”的依据?

那么,法律上有没有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总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依据?

还真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项中,就直接回答了这个问题:
“ 问: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思路很容易理解,总包人把工程转包给转包人/实际施工人,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总包人就是“相对的发包人”。

既然总包人作为相对发包人,就应该承担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怎么办?总承包人承担巨额工程款似乎已是铁板钉钉,难道眼睁睁的看它成为那最后一根稻草?

03

最新司法观点为总包人

带来的破局

众所周知,《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典类的法律已在2021年生效并实施。

与《民法典》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也因此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类的司法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工程总承包人究竟要不要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官方司法观点原文如下:
“ 发包人通常又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如何理解《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发包人的范围,事关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发包人主张权利。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二款所指的发包人,是静态的绝对的,仅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是动态的相对的,在层层多手转包链条中,中间链条的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能是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本解释的规定向其上手以上提起诉讼。我们认为从本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看,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即本条的发包人应特指建设单位。因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而非本解释规定的欠付工程款范围的责任”
我们用通俗的语言帮大家总结一下,最高院是想表达两层意思
  1. 在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向谁索要工程款的范围是有限的,即只能向发包人索要
  2. 发包人也不能做扩大化解释,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而不包括总包单位。

04

通过个案,思考什么才是逆转诉讼的重要因素?

上述案例并非臆想。

我们近期利用该最新的司法观点改判了一个省高院的二审案件,为委托人避免5000多万元损失。

由此想到一个问题,打赢或逆转诉讼的本质是什么?

常规的答案是:证据是诉讼之王,当然证据最重要!

但我们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打赢诉讼,特别是要逆转诉讼,你更应该关注:

是否已了掌握足够多的“不对称的权威信息”?

什么是“不对称的权威信息”?

  • “不对称”是指:只有你知道,而对方当事人/律师不知道,甚至主审法官也不知道。
  • “权威信息”是指:不是你的个人观点,而是权威机构(例如最高院、全国人大)的观点。

有人可能会问,权威信息都已经写在法条里或书里了,为啥连法官都会不知道?

提这个问题的,你是真不知道法律有多么博大精深,又多么浩如烟海

况且法律在不停更新,观点在不停变化,法官在不停调岗…

而我们正是掌握了该不对称的权威信息,才能在瞬息变幻的庭审中从容不迫地改变了二审法院的认知并一击取胜。

如何掌握该信息?必然需要静下心来,研读大量最新最权威的司法著作作为前提。

老生常谈,做难但是正确的事。

不过,这也是一个合格的法务/律师团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05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裁判要旨总结:

在层层转包的建设工程中,对于总包单位或其他转包人来说,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已经不再是自身的义务,该工程款仅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来承担。

期待更多的建筑类企业关注法律动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建筑管理,作者: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纲,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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