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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察暗访来了!9个组对全国18个省份开展检查!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查这些!

国务院明察暗访来了!

本次共派出9个明查暗访组,对全国18个省份开展检查。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抢工期赶进度、违章作业冒险施工。

国务院安委办强调,各明查暗访组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情况,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将组织开展第四季度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本次共派出9个明查暗访组,对全国18个省份开展检查,于年底前完成。

本次明查暗访组由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重点检查矿山、消防、危化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和燃气,隧道、桥梁及海上风电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明查暗访组将围绕第四季度安全风险及事故特点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任务,突出检查重点,矿山领域要重点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关闭矿、停产矿、技改矿、基建矿等矿井隐患整治及重大灾害治理等情况。消防领域要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农民搬迁入住高楼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化品领域要重点检查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一防范三提升”年度重点工作落实等情况。冶金有色领域要重点检查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道路交通领域要重点检查车辆超限超载、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违规载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企业通勤班车安全监管等情况。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领域要重点检查“四类重点船舶”、海上作业渔船违规航行作业,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等情况。建筑施工和燃气领域要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抢工期赶进度、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燃气场站及管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及运行等情况。隧道、桥梁及海上风电施工领域要重点检查项目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管理等情况。

国务院安委办强调,各明查暗访组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情况,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媒体监督力度,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作用;要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层层压实安全责任,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不足,切实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四季度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底指谁?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底指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法定职责

将被依法追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共有22条问责条款,其中有6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抢工期案例警示!

去年年底,应急管理部就曾提出严防建筑业赶工期、抢进度引发事故。要深刻吸取2016年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因抢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

江西丰城电厂“11·24”致73死事故案例
2016年11月24日,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事故后续追责

2017年9月15日,经国务院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其中工程总承包方中南电力设计院3人、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6人、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和魏县奉信劳务公司1人,其他人员18人。

2018年3月20日,住建部发布通告:工程总承包商方中南电力设计院被罚停业整顿1年。

2018年5月7日,赣能股份(000899)发布公告,当日上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忠清坠楼身亡(调查报告中,李忠清也是被追责的一员)。

不止如此,自丰城事故发生以来,高层纷纷离职:2016年12月23日,赣能股份副总经理黎洪琥辞职;

2017年1月25日,赣能股份副总经理,赣能丰城二期发电厂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丰城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副总指挥吴纪因违纪已被江西省有关纪检机关立案调查;

2017年3月,赣能股份副董事长黄昭沪辞职;

2017年4月10日,监事李洁辞职;同日,副总经理张松辞职。

……

2018年8月2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吊销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项目经理  孟爱国 —  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18年12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 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 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工程总体概况

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为2×1000MW 发电机组,总投资额为76.7亿元,属江西省电力建设重点工程。其中,建筑和安装部分主要包括7号、8号机组建筑安装工程,电厂成套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建筑安装工程,7号、8号冷却塔和烟囱工程等,共分为A、B、C、D 标段。
7 号(事故)冷却塔工程概况
事发7 号冷却塔是三期扩建工程中两座逆流式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其中一座(如下图所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两座冷却塔布置在主厂房北侧,整体呈东西向布置,塔中心间距197.1米。7号冷却塔位于东侧,设计塔高165米,塔底直径132.5米,喉部高度132米,喉部直径75.19米,筒壁厚度0.23至1.1米。

7号冷却塔于2016年4月11日开工建设,4月12日开始基础土方开挖,8月18日完成环形基础浇筑,9月27日开始筒壁混凝土浇筑,事故发生时,已浇筑完成第52节筒壁混凝土,高度为76.7米。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 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 节模板,致使第50 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 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计算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地震、设计缺陷、地基沉降、模架体系缺陷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事故间接原因

经调查,在7号冷却塔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工期目标,施工进度不断加快,导致拆模前混凝土养护时间减少,混凝土强度发展不足;在气温骤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快混凝土强度发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

来源:中国政府网、烟台应急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住建部官网、中国新闻网、建筑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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