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能人才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评审;
-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
二、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 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奖者、四川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 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获得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专家组长(教练组长),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初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达到2年可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 取得中级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达到4年可参加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 取得副高级职称,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达到8年可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附原文: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 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6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5日
四川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聚集高端创新人才,打造创新人才聚集高地,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品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放在技术技能人才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品质,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二)科学评价。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科学设立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三)鼓励互通。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促进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融互通,拓宽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四)以用为本。围绕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立足工作岗位实际,强化用人单位评价主体地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制度
1.扩大贯通领域,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
2.优化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基本条件见附件1)。
3.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3.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制度
1.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基本条件见附件2)。
2.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正高级职称不受年限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调研论证,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3月-10月)
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总结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经验做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结合我省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基本标准条件。
第二阶段:优化标准,组织首次评价(2021年11月-2022年3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主管部门,修订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细化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业绩能力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考评细则。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评价渠道,引导和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确保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落实。重新制定标准条件确有困难的,可参照本方案基本条件开展评价工作,并根据贯通情况逐步完善标准条件。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形成长效机制(2022年4月-)
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首次评价完成后,各级各地全面总结贯通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完善贯通措施,形成常态化评价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聚焦关键问题,畅通两类人才评价渠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完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做好业绩鉴定、申报推荐等工作,确保贯通工作顺利实施。
(二)创新评价机制。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注重评用结合。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附件:1.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基本条件
2.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基本条件
附件1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从事技术技能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应参加相应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
五、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级职称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技能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中级职称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技术技能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问题;
3.承担或参与技术革新、工艺改进、方法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或在技术技能工作中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副高级职称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能够主持和承担重要技术技能工作,能够解决复杂技术技能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在行业工法、操作法、行业标准制订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四)正高级职称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2.具有引领本专业技术技能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技术技能发展;
3.能够独立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技能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绝招、绝技、绝活,为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
5.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1.技艺精通,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
2.技术技能拔尖,获得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
3.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4.熟练掌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1.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
2.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4.掌握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
1.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3.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附件2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从事相关相近专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工
1.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
2.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初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达到2年。
(二)技师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2.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
3.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
4.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5.取得中级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达到4年。
(三)高级技师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
2.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
3.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
4.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
5.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6.取得副高级职称,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达到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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