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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57个项目,中标43个!借用近5000家单位资质围标,涉案金额超10亿元!多人被判刑

​江西省宁都县一伙人大肆借用近5000家单位资质、名义,对在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处公开招标的57个水利、房建、市政项目进行围标,中标43个项目(其中6个项目的23个标段中标20个),只有9个项目没中标,其余项目未继续参与。中标总金额106740.3387万元,5人被判刑,还有1人在中止审理期间脱逃,决定进行逮捕。

2022年1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而这起案件又涉及到另外的串通投标案件。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某、幸某超伙同他人,大肆借用单位资质、名义,对在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多个水利、房建市政项目(涉及52个项目,中标总金额6969.60364万元)进行围标,又将中标项目转卖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8人被判刑。

(2020)赣0730刑初30号案件:在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温某、廖某平、黄某华、谢某、李某梅伙同曾某、幸某超(均已判决)、曾某荣(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公司,多次参与围标,将中标项目卖给他人牟利,其中被告人温某非法获利976.7423万元,被告人廖某平非法获利25万元。

联系近5000家单位围标57个项目
1.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项目石上镇片区一至二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曾某安排曾某荣等人联系了31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一标段与二标段在同案人幸某超的联系下均以中标价的16%分别卖给何某、刘某1施工,两个标段分别获利120.5万元、120.1万元。2.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良田项目青塘镇、对坊乡片区一至五标段施工招标告发布,同案人曾某安排曾某荣等人联系了28家公司共同参与围标。中标后,一标段、二标段在幸某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7%分别卖给刘某3、丁某1施工,分别获利99.5万元、101.5万元,四标段、五标段在幸某超的联系下卖给了崔某施工。

3.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钓峰、安福片区四个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安排曾某荣联系了29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一标段、二标段、四标段在同案人幸某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分别卖给张某4、陈某3、曾某1施工,分别获利113万元、108.4万元、101.2万元。

4.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黄石镇片区四个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安排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8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一标段在同案人曾某华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8.5%计150万元卖给彭某1施工,二标段在同案人黄某生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5%计94.7万元卖给赖某2施工,分配获利时均按中标价的15%计算,一标段获利122.3万元,二标段获利85.7万元,三标段与四标段因施工受阻没有卖出而无法获利。

5.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头镇片区一至三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安排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7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一标段在同案人幸某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则计147.4万元卖给温某1施工,二标段在同案人曾某荣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10.1万元卖给温某2施工,三标段在同案人幸某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5%计153万元卖给黄某4施工,分配获利时按14%即142.8万元计算。

6.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东山坝片区一至五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闽安排曾某荣等人联系了43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一标段在同案人幸某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42.9万元卖给胡某1施工,二标段在同案人幸某超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16.4万元卖给陈某4施工,三标段在同案人曾某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01.3万元卖给刘某6施工,五标段在同案人曾某荣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24.2万元卖给曾某2施工。

7.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洛口镇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安排曾春荣等人联系了43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五个标段均在同案人曾某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卖给他人施工,分别获利118.3万元、127.7万元、129.7万元、97万元、131万元。

8.2017年11月28日,宁都县梅江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梅江镇片区(湖田村、河东村、迳口村、老溪村、志坑村)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安排同案人曾春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6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该标在同案人曾某荣的联系下以中标价的16%计192万元卖给赖某秋施工,分配利润时按14%即168万元计算。

9.2017年11月6日,宁都县固村镇固村防洪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68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山东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熊某将该标以中标价的14%计525万元卖给李某4施工。

10.2017年9月5日,宁都县钓峰乡源尾村等3个土地整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将该标卖给邓某1施工。

11.2017年1月6日,宁都县老溪村高效节水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8%计98万元卖给曾某3施工。

12.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赖村镇初级中学教学楼(综合楼)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68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曾某荣以中标价的5%计19万元卖给陈某施工。

13.2017年11月30日,宁都县固厚车站及三期保障房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被告人温某、同案人曾某荣、黄某生、温某娴等人联系了43家公司参与围。中标后,同案人黄某生以中标价的6%计31.26万元卖给张某8施工。

14.2017年11月29日,宁都县田埠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8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郭某水以16.8万元买下施工。

15.2017年12月29日,宁都县公安局长胜派出所附属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与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33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黄某生以中标价的11%计29.7万元卖给黄某7施工。

16.2017年12月11日,宁都县梅江镇基础设施项目竹窄管理、维修服务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与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55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以中标价的3.5%计17.36万元卖给他人施工。

17.2017年12月20日,宁都县水庄学校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了233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被告人温某以中标价的15%计292万元卖给苏某1施工。

18.2018年l月12日,宁都县宁师中学学生食堂、宿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03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黄某生以中标价的7%计79.59万元卖给彭某2施工,

19.2018年1月19日,宁都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35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被告人温某以中标价的6%计30万元卖给温某4施工。

20.2017年4月17日,宁都高级技工学校外部环境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66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6%计523万元卖给他人施工。

21.2017年9月29日,宁都高级技工学校外部环境一期(绿化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24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被告人温某以中标价的18.5%计59.2万元卖给曹某施工。

22.2017年4月21日,宁都县怀德路西延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59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荣以中标价的14%计313万元卖给廖某平施工。

23.2017年4月21日,宁都县永宁大道西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84家公司参与围,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5%计399万元卖给杨某6施工。

24.2017年10月16日,宁都县工业园区田头、长胜路非机动车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95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5%计128.4万元卖给他人施工。

25.2017年10月26日,宁都县长胜镇青树小学(长胜中心小学二部)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54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黄某生以中标价的8%计16.9万元买下施工。

26.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钓峰小学运动场、学校围墙、校门、值班室及挡土墙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58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3%计30.3万元卖给黄某9施工。

27.2017年11月3日,宁都县宁师中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78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0.5%计49.8万元卖给谢某5施工。

28.2017年10月31日,宁都县易堂学校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龙湖路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64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5%计96万元卖给他人施工。

29.2017年10月31日,宁都县易堂学校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龙潭路平(阳都大道至凌云北大道)、文化路(莲花大道至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23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4%计228万元卖给他人施工。

30.2017年8月16日,宁都县翠微春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89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被告人温某的以中标价的7.5%计272.9万元卖给梁某2施工。

31.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梅江镇老溪整村推进产业发展扶贫大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92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被告人温某以中标价的10.5%计179万元卖给邱某施工。

32.2017年9月18日,宁都县新中胜产业基地易富路(蒙山乳业)道路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31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5%计78.9万元卖给陈某7施工。

33.2017年9月15日,宁都宾馆8号楼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59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6%计200万元卖给苏某2施工。

34.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城区道路白改黑综合改造之商贸城至县医院新址道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59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6%计198.8万元卖给黄某11施工。

35.2017年9月29日,宁都县黄鸡加工项目一期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46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75万元卖给张某11施工。

36.2017年7月5日,宁都县邦士路道路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了209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黄某生以170万元卖给蔡某3施工。

37.2017年5月26日,宁都县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一期)宁都县龙边溪跌水坝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幸某超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荣以中标价的13%计82.9万元卖给他人施工。

38.2017年8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长木七里村市政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58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因赣州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是自己独立竞标,不承认与曾某荣等人参与围标,被告人温某等人均未获利。

39.2017年8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老溪村市政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6132.801265万元,后被告人曾某等人及联系的公司均退出围标。

40.2017年8月15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幸某超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幸某超以中标价的5%计200万元卖给孔某施工。

41.2013年9月25日,宁都县梅江西路南延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以中标价的17%卖给张某生施工。

42.2013年11月29日,宁都县小布镇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未能查证曾某荣、温某等人有获利。

43.2016年10月10日,宁都县凌云大道南延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到多家公司参与围标。未能查证曾某荣、温某等人有获利。

44.2016年12月27日,宁都县南昌至宁都高速公路宁都西连接线绿化亮化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曾某荣将该项目以中标价的24.2%计169.6万元卖给刘某生施工。

45.2017年12月7日,宁都县东山坝镇赣背至小源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同案人曾某以中标价的12%计39万元卖给温某5施工。

46.2017年6月9日,宁都县教育局文化园区(一期工程)宁都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刘某11(另案处理)、曾某、曾某荣、被告人廖某平等人各自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2205.381669万元,曾某荣、廖某平等人联系的公司未中标。

47.2017年7月,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于都县第八中学、城西小学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廖某平等人联系了多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由钟某强带头将该标段卖给黄某辉、黄某生、严某林三人,非法获利1837万元。

48.2017年4月21日,兴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兴国县将军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24家公司参与围标。中标后,曾某荣将以中标价的14%%计1068万元卖给邓某3施工。

49、2017年8月28日,宁都县塔山公园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后,同案人官某(另案处理)邀约同案人郭某水共同参与围标,至开标当日,同案人官某、郭某水等人联系到了16家公司,当发现同案人曾某、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也找了6家公司参与围标后,官某安排郭某水与曾某荣等人协商,要求郭某水将这6家公司(投标资格)也买下,最终曾某、曾某荣以每家公司58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官某等人,未继续参与围标。

50.2016年5月20日,宁都县城建商住楼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48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66.450024万元,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51.2017年1月11日,宁都县中心城区清淤(龙溪河以北标段)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80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19.572249万元,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52.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城区道路白改黑宁河大桥至商贸城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47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509.043921万元,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53.2017年10月20日,宁都县第三中学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200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771.180231万元,同案人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54.2017年11月6日,宁都县黄荆广场群众休闲场所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134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30.327684万元。2017年11月16日,因开标时操作失误导致无法正常开标按流标处理,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55.2017年11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背村龙峰陵园公墓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97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85.622819万元,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56.2017年11月22日,宁都县固村镇人民政府保障房配套设施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获悉后一共联系了69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22.895576万元,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57.2017年12月7日,宁都县梅江镇基础设施项目竹笮停车场配套道路及围墙工程招标公告后,同案人曾某与同案人曾某荣、被告人温某等人联系了58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49.858347万元,曾某荣、温某等人联系的公司没有中标。

  1. 被告人温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 被告人谢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 被告人黄某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4. 被告人廖某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5. 被告人李某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退 案 决 定 书

(2020)赣0730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荣,曾用名曾某生,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未执行逮捕。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荣、温某、廖某平、黄某华、谢某、李某梅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月6日立案。本案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并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又因“新冠”疫情于2020年6月1日被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期间,已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曾某荣脱逃,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告人曾某荣决定逮捕,并于同日将逮捕决定书送达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宁都县公安局,但公安机关至今未能将被告人曾某荣逮捕归案。因被告人曾某荣不在案,严重影响审判进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宁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曾某荣涉嫌串通投标罪部分予以退回,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2019)赣07刑终976号案件:

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某、幸某超伙同他人,大肆借用单位资质、名义,对在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多个水利、房建市政项目(涉及52个项目,中标总金额6969.60364万元)进行围标,又将中标项目转卖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曾某、幸某超及同案人曾某11、温钱、郭某5、黄某13(均另案处理)参与了大部分项目的串通投标,曾某非法获利1848.8816万元,幸某超非法获利1880.95万元,曾某11非法获利1043.9705万元,温某非法获利976.7423万元,郭某5非法获利881.0262万元,黄某13获利734.669万元;赖某北等人参与了部分项目的串通投标,赖某北非法获利532.8141万元;曾某华参与联系卖标1次,非法获利8万元;温某娴、叶某雨、黄某新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温某娴还受曾闽等人雇佣,帮忙统计参与围标项目公司的名称与数量、计算分红,温某娴非法获利3万元,叶某雨非法获利0.8万元,黄某新未获利;邓某多次提供自己公司的资质给他人参与围标、联系过1家公司参与围标,未获利。

  1. 被告人曾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 被告人幸某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3. 被告人赖某北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 被告人温某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 被告人曾某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 被告人叶某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7. 被告人黄某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 被告人邓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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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如何认定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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