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申请将住建部颁发资质转出时,需经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按有关规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每项资质仅可以简化方式申请一次;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22〕9号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资质审批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有关规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每项资质仅可以简化方式申请一次。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将其具有的专业承包资质转出的,如需再次申请同专业的资质,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时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
二、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申请将住建部颁发资质转出时,需经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三、省内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职能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和相应专业电子版报省厅备查。
联系电话/传真:024-23447688/23447677
邮箱:jzyggc.szjt@ln.gov.cn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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