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
-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依法实施安责险。
- 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
二、参保要求
- 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承保机构。
- 施工企业自愿选择安责险费率及保额区间,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全体参建人员。
- 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参保企业列支,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事项
- 对依法参保、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高的,可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 对应保未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罚。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依法实施安责险。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
二、参保要求
(一)安责险按照依法购买、自愿服务原则,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承保机构。
(二)施工企业自愿选择安责险费率及保额区间,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全体参建人员,具体费率、理赔等责任义务由投、承保双方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三)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参保企业列支,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实施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等风险管控措施,参保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三、其他事项
(一)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安责险制度解读,让广大企业充分理解安责险的制度内涵,切实感受安责险的效果作用,自觉主动依法参保,积极营造实施安责险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督促指导,把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确保应保尽保。对依法参保、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高的,可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对应保未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罚。
(三)鼓励保险经纪、承保、第三方服务等机构开发建筑施工安责险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提升安责险服务水平。
(四)定期组织施工企业、承保机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座谈调研,了解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科学研判安责险费率和保障水平,推动安责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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