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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减施工许可办理时间一半以上,国务院“点赞”了!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大大精简审批环节;紧接着,6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两个月时间过去,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出台文件,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举措,并获得国务院“点赞”,具体如下:

【广东】2018年8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核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期限的30%。

2、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和各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合格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改为建设单位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3、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替代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4、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各地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备案的证明材料。

5、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予以明确。

【山东 • 济南】
8月起,山东济南开始试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1、直接进入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咨询。

2、限时发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审核、消防审核、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同步受理、限时依次发证。(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其他工程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

3、施工许可证核发改为形式审查,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合并办理。

4、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5、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泉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区域综合评价评估,将建设单位“逐一”编报改为按区域由各功能区、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编报。

6、下放审批权限。在哪一层级立项,项目后续报批手续就在哪一级“全链条”完成。

7、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江西】
2018年8月3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的通知》。

1、精简流程: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事项纳入施工许可流程并联办理。

2、容缺审批:书面承诺后,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三证”过程中可容缺受理,

  • 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则上在承诺后30日之内及基础施工之前提交。
  • 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3、37日时限:3个主要流程的审批时限压缩为37个工作日,各级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办结时限。

4、强化监管: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且涉及施工许可的,撤销相关审批许可,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承诺约定事项接受处罚。

5、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福建 • 厦门】
2018年8月1日,厦门市建设局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部分备案事项和精简施工许可前置审批材料的通知》(厦建审〔2018〕13号)。

1、精简取消事项

  • 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 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事项。
  • 取消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备案事项。
  • 取消预算价备案事项等4个事项。

2、减少施工许可前置审批材料

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证明。

【辽宁】2018年5月,辽宁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105号)。自2018年6月1日起,

  • 限时办理事项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定时限要求在45日内完成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务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公示环节的公示时间统一定为5个工作日;
  • 压缩不计时环节审批时限,需要实地核查的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余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浙江】2018年6月,浙江省住建厅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1、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联审;

2、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3、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事项;

5、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6、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 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改或废止规章、文件。
  • 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 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要提请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
  • 对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最晚应于年底前取消。
  • 及时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确需保留的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来源:中国政府网、各地住建厅网站、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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