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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进一步做好部资质审批下放试点工作,“告知承诺制”调整为一般方式审批!严厉打击挂靠、“挂证”!

4月13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调整审批方式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1〕48号)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资质事项,统一调整为一般方式审批。

加强人员管理企业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个人需在“皖事通办”平台实名注册。经个人验证同意后,企业方可聘用人员用于资质申报。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中存在工作单位频繁变更、外省人员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的,将加大人员在岗现场核查力度,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线索,严肃调查处理。

做好业绩核查。依据企业申请组织对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进行核查,对不认真核查业绩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

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资质审查中发现企业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将加大核查力度,严厉打击挂靠、“挂证”等行为,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审函〔2022〕2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批方式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1〕48号)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资质事项,统一调整为一般方式审批。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企业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统一登录进入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业绩等附件材料,我厅对照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批。
二、加强人员管理
企业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个人需在“皖事通办”平台实名注册。经个人验证同意后,企业方可聘用人员用于资质申报。我厅将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保、学历、职称、工作轨迹等信息的比对核查,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中存在工作单位频繁变更、外省人员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的,将加大人员在岗现场核查力度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线索,严肃调查处理。同时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预警机制,按照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于行政许可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行政许可。
三、做好业绩核查
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应当如实向我厅提交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有关材料(包括项目技术指标)和反映真实情况。我厅依据企业申请组织对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进行核查,项目在省内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核查,项目在省外的由我厅协调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项目在境外的申报企业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及相关指标真实性证明文件,我厅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核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将项目实地核查与网上核查等相结合,严格落实核查责任,对不认真核查业绩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我厅将予以通报。
四、加强监督管理
我厅将强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资质审查中发现企业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将加大核查力度,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核查结果有疑议的,我厅组织进一步核查。对取得资质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常态化开展动态检查。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严厉打击挂靠、“挂证”等行为,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发现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予以撤销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宇说建筑,安徽省住建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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