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暂停执业。
具体如下:
建督撤字〔2022〕58号
林某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与北京大学已有劳动合同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先后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至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8号),你于2022年4月24日签收,并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撤字〔2022〕59号
翟某坤:
经调查核实,你在苏州市吴中恒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邝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梵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4号),你于2022年7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34号
陈某云:
2019年10月17日,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10·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巢政秘〔2020〕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S9商业楼三层楼面外架未搭设到预定高度、安全网破损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4号),你于2022年6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两起事故,应当分别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我部决定合并执行,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33号
杨某花: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1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32号
陶某生: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0号),你于2022年6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36号
刘某:
2020年5月7日,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路与老合马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合肥VR小镇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肥东县合肥VR小镇人才培训基地项目“5·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未固定牢固的隐患未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2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35号
申某: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的全面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3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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