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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一次性撤销4个一级资质,其中一建企竟有17项业绩造假

继9月6日,住建部通报河南一家建企有12项工程业绩造假之后,这个记录再被刷新!

【9月27日,住建部通报】: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15项业绩,均不存在;申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2项业绩,非你单位施工。
住建部拟撤销该公司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总承包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9月27日,住建部还撤销另外2家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原因还是同一个,业绩造假!】
(1)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6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和信首府2#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
(2)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3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雅都一品3#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
据官方公开数据,今年以来已有10多家建企的一级资质被撤销(不包括在资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并驳回的):
(1)9月6日,撤销4家建企的5项一级总承包资质,涉及22项工程业绩造假。
(2)6月12日,撤销2家建企的2项一级总承包资质,涉及4项工程业绩造假。
(3)5月10日,撤销1家建企的1项一级总承包资质,涉及2项工程业绩造假。
(4)2月11日,撤销4家建企的4项一级总承包资质,涉及4项工程业绩造假。
(5)2月8日,撤销1家建企的1项一级总承包资质,涉及2项工程业绩造假。

【撤销资质!三年内不得申请】
已取得资质又被撤销的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行为:
(1)项目与实际不一致
(2)项目不属实
(3)项目在申报时未竣工
(4)工程业绩层数指标与实际不一致
(5)所申报的项目地址未查到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5年前以虚假业绩申报取得资质,现在一样被撤销。
2013年11月,江苏一公司在资质申报材料中,枚乘路道路改造I标段(排水)工程、天津路改造工程两个项目均不属实。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在2018年1月至6月的资质申报中,已有29家建企的30项特级、一级资质申请,因工程业绩存在弄虚作假,被住建部撤销或驳回。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18〕57号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
(1)“彭州市石化大道二期建设项目”
(2)“成青路城市道路(东二环至玉妃二段)工程”
(3)“广安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
(4)“红光镇南北大道南延线综合整治工程”
(5)“金堂县垃圾填埋场改扩建工程”
(6)“廖家镇廖兴街排水管涵工程(廖兴北街、西街)”
(7)“天宝西街市政提质综合整治工程”
(8)“团结新区新都工业大道西段道路排水管网建设项目”
(9)“回澜大道东段至回澜大道西段道路建设工程”
(10)“利州东路三段道路建设工程”
(11)“绵竹市东二环(淮安路-成青路)道路建设”
(12)“南山大道一期道路建设项目”
(13)“郫县百草路一期道路(天润路中段一天宇路中段)建设项目”
(14)“郫县城区雨污排水管网体系工程,(一期)2标段”
(15)“广元市滨江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均不存在;
申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
(16)“丽锦花园建设工程”
(17)“三星丰泰苑工程”,非你单位施工,
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6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51号),你单位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23号
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13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雅都一品3#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1号),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24号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26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和信首府2#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2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4日签收,并于12月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住建部网站、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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