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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支持优质房企通过保函置换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

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11月14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指导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通知》要求,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此外,《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帮助优质房地产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可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商业银行,《通知》也有明确要求——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业务风险防范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同时,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

该负责人指出,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通知》强调,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同时,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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