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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将启动建企资质监管预警系统,自动对建企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12月6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要求,发布通知决定:

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同时,该省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同日,北京市住建委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由住建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建工〔2022〕277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登录青海工程建设云平台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信息将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承诺制方式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我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8〕295号)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
我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可于2022年12月30日后,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工程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电子证书批准件或使用件事项,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3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的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076板块,选择“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或“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申请”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填报材料后,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住建部门(原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的央企、市属国企,继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提出申请。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继续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要求,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原工作流程不变。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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