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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系统自动审核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建筑工人(农民工)通过闸机或者手机扫码进行考勤。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原文如下:

 

黑建规范〔2022〕10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市新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行为,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维护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是指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农民工)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统一应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原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指导各地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与施工、监理单位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等各项制度;

(三)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将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所需考勤设备等费用列入其中;

(四)及时跟进过程结算,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和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七)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施工现场人员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二)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对建筑工人(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三)负责配置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并与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对接;

(四)负责监督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

(五)负责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负责保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七)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资支付日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二)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三)对所招用建筑工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四)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录入信息平台;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名注册和考勤;(二)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

(三)定期开展实名制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发现实名制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该向建设单位或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齐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应该满足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进度、投标承诺、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建筑工人(农民工)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实名注册登记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职称、注册信息、工作岗位、工种(专业)、岗位技能等级、三级教育和安全培训等信息。

未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农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设置电子考勤区域。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准备阶段,在安全门设置闸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人(农民工)通过闸机或者手机扫码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交解除绑定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后,解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绑定。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停工或者复工情况,工程停工期间停止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

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或个人原因请假时,需在实名制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后,请假当日实名制管理平台按正常考勤进行处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第十七条 更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流程进行更换,更换人数不得超过配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更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经历,与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人员的,应当在人员更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录入更换信息,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实施差异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1人及以上每月累计4个工作日未考勤或冒名考勤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黄灯,由建设单位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8个工作日未考勤或冒名考勤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橙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红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质量安全检查等重要内容,对亮黄、橙、红灯项目增加相应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名制监督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责令改正,并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一)未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的;(二)未按规定进行考勤的;

(三)未与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考勤记录的;

(四)未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的;

(五)未通过黑龙江省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更换信息的;

(六)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人员的;

(七)更换人员数量超过配备总人数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位或者人员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之日起1个月内对下列情形进行重点核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等行为;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转让监理业务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作为在岗履职、企业申请资质人员工作经历考核依据。

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无考勤记录、未按要求考勤的,该项工程不作为个人有效工作经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勤的,该项工程不作为资质升级的有效业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查处。

对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备、未履行更换流程更换人员、或未按要求更换人员等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实施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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