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条(每月带班生产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履责)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带班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并进行旁站监理,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发现擅离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原文如下: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带班制度建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各单位应明确带班检查内容和带班生产职责,并定期实施考核检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第四条(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制定检查计划)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月度带班检查计划,重点检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
第六条(每月检查时间)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承包的每个项目施工现场都开展带班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月总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七条(带班检查内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保障情况,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配备情况;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带班检查,重点检查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审核情况、专家论证情况、交底情况、实施情况、验收情况。
(三)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自评开展情况及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四)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督促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重点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出勤情况和带班生产检查记录。
(六)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分别留存。
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第九条(制定带班生产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认真落实带班生产制度,不得擅自脱岗。
第十条(每月带班生产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十一条(带班生产工作内容)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全面掌握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施工质量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备各类人员,合理使用安全专项资金,依法依规配备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和险情,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救援和除险。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三)施工现场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带班,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到现场带班检查,并按照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组织各项工作落实。
(四)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每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本月施工时间的20%,紧急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到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履责)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带班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并进行旁站监理,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带班记录留存) 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及离岗书面请假单,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工程师带班记录,应当在施工现场留存待查。
第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区住建执法支队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各单位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擅离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3〕5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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