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监管机构继续分级履行监督管理权限。
(二)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监督管理。
(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原则等规定,对存在违规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由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调查处理,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答复,不宜简单推由信访当事各方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四)各有关单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对各有关单位土地权属范围内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责任,包括对单位办公用房、房改房等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责任。
(五)物业服务人应当派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以及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六)压紧压实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给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联动监管
(一)严禁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五条、《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十二条等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确需实施《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十二条所列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十二款行为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结构复核等设计验算后,以出具拆改相关问题书面意见(建议和设计文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方式予以确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直管单位等不得擅自同意。
(二)涉及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立面和规划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职责组织责令限期改正。
(三)市住建局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各相关方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和房屋使用安全制度,加强对老旧小区、新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密集区的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巡查检查,聚焦“住改商”、人员密集、违规拆改、违规扩建等容易造成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五)接到相关信访事项、诉求、投诉的,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调查处理。
三、规范物业服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应当自觉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一)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等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并建立健全相关物业服务工作台账。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是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三是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四是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五是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的时间、垃圾处理、噪声扬尘控制、有关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拒绝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四、完善应急处突
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要反应迅速,及时处置相应重大信访维稳案件、重复信访案件,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化解、进度与质量并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与相关地方和部门联动开展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方案),在突发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重大安全隐患、重大问题事件时,应急、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依职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急处突。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相关舆情管控工作。
五、加强法规宣传
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法规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的危害及整治的意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矛盾化解、问题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制及发放宣传材料;善用公众号、微信群、LED滚动宣传屏等媒介平台抢占主流舆论阵地;积极组织现场宣传活动等。
六、做好信息报送
健全我市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各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报送时限要求,组织向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分别上报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较大事故信息,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值班电话:5521557;传真:5521543)。
七、市辖县(市)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可结合各县(市)的管理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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