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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建局副局长、国资公司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原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象州县汇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文正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原文如下:
被告人卢文正,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大学本科文化,原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象州县汇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22年8月16日被象州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德行,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2]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文正犯受贿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卢文正的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成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文正及其辩护人曾德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22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象州县汇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杨某、梁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设计、工程监理、项目施工、项目审批、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汇通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项目管理分公司、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在获得汇通公司的象州县集贸市场改造和承包经营管理权项目等多个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六次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30万元。

2.2018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汇通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班子会上推荐等方式,为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院副总经理梁某在获得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C区龙园五路汽配园道路等工程的项目设计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18年底、2020年春节前、2022年上半年,在柳州市柳南区、鱼峰区××,先后3次收受梁某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6万元。

3.2018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班子会上推荐等方式,为广西齐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在获取象州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一期)的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下半年,在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近,先后2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万元、4万元,共计6万元。

4.2017年上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汇通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班子会上推荐等方式,为吴某2在获得招标单位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通公司在王来河挡土墙工程象州政府段工程、寺村莲花新农贸市场装修工程等项目施工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2019年、2021年的每年春节前,在象州县象州镇“四哥土鸡农庄”、象江国际附近路边等地,先后3次收受吴某2所送人民币现金各1万元,共计3万元。

5.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班子会上推荐等方式,为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负责人罗某1在获得象州县七里桥进城路口改造工程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等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13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在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院、象州县象州镇花山小苑小区等地,先后11次收受罗某1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1.5万元。

6.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柳州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负责人岳某在快速获得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御象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审批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的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在象州县象州镇御象城项目部,先后4次收受岳某所送人民币现金0.3万元、0.2万元、0.3万元、0.2万元,共计1万元。

2021年10月27日,杨某被武宣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获悉杨某被调查后,卢文正因害怕牵扯到其,于2021年11月退还人民币现金28万给杨某的老婆官某,并与官某约定,如被调查就说款项是2021年10月7日退还的,并让官某写了一张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的收条给其。2022年7月份,卢文正退3万元给梁某。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文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文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文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卢文正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2.全额退赃;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象州县汇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杨某、梁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设计、工程监理、项目施工、项目审批、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杨某所送30万元的事实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时任汇通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卢文正利用对选定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有最终决定权的职务便利,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项目管理分公司、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等三家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在获得汇通公司的象州县集贸市场改造和承包经营管理权项目等多个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卢文正关于收受杨某30万元的主动交代材料、汇通公司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开标会议签到表、营业执照、杨某的任职情况说明、选择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为象州县集贸市场改造和承包经营管理权项目、象州县百丈河、中平河、落脉河、水晶河、大冲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及土地开垦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来宾港象州港区麻子村作业工程、机制砂项目合作伙伴招募项目、象州县大冲河、百丈河、滴水河、水晶河、落脉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等多个项目的代理机构的会议纪要、汇通公司与上述二公司签订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总经理卢文正签字同意的合同审批表、中标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杨某、覃某、官某、罗某2的证言,被告人卢文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收受梁某6万元的事实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时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卢文正利用分管职务便利通过市场询价、班子会推荐的方式为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院副总经理梁某在获得2018年象州县老狮岭公园工程设计项目(象州县超越酒店后城市绿地公园项目)、2019年象州县某某局业务技术用房南面市政道路设计项目上提供帮助。2020年,时任汇通公司总经理的卢文正利用对单位承接工程项目有最终决定权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所在华蓝设计院挂靠的广西明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获得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C区龙园五路汽配园道路工程的项目设计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18年底、2020年春节前、2022年上半年,在柳州市柳南区、鱼峰区××,先后3次收受梁某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1万元、3万元,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文正的自述材料、有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院营业执照、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设计院关于任命梁某为柳州市政分院副院长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卢文正与上述公司签订的象州县超越酒店后城市休闲绿地公园设计项目、石龙片区C区龙园五路汽配园道路和象州县某某局业务技术用房南面市政道路工程等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汇通公司提供的关于请求同意开展象州县工业园石龙片区C区龙园五路汽配园道路项目等前期工作的请示等等书证,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文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

三、收受刘某6万元的事实

2018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班子会上推荐齐蓝公司选定的招标代理公司等方式,为广西齐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在获取象州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一期)的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下半年,在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近,先后2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万元、4万元,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文正关于收受刘某6万元的主动交代材料、广西齐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委托代理人卢文正与广西齐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广西齐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请款函及象州县住建局批示按合同支付款项的公文处理单、款项拨付凭证、广西齐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象州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一期)设备采购的公告等书证,证人刘某、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卢文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收受吴某23万元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班子会上推荐吴某2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等方式,为吴某2挂靠的象州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获得招标单位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王来河挡土墙工程象州政府段工程、柳梧高速公路引线和柳武高速公路引线交汇口停车场工程、柳梧高速公路引线和柳武高速公路引线交汇口排水沟工程等项目施工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时任汇通公司总经理的卢文正利用对单位承接工程项目有最终决定权的职务便利,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为吴某2挂靠的象州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获得汇通公司的寺村莲花市场内部装修工程上提供帮助。于2018年、2019年、2021年的每年春节前,在象州县象州镇“四哥土鸡农庄”、象江国际附近路边等地,先后3次收受吴某2所送人民币现金各1万元,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文正关于收受吴某2三万元的交代材料、象州县德润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象州县住建局和象州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王来河挡土墙工程象州政府段项目、柳梧高速公路引线和柳武高速公路引线交汇口停车场工程、柳梧高速公路引线和柳武高速公路引线交汇口排水沟工程等项目施工合同、成交通知书、汇通公司关于选定象州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为寺村莲花新农贸市场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汇通公司和象州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寺村莲花市场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人吴某2、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卢文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收受罗某11.5万元的事实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市场询价、班子会上推荐等方式,为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负责人罗某1在获得象州县平安公园停车场工程、象州县七里桥进城路口改造工程、象州县第三幼儿园配套道路及停车场工程等建设工程等监理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13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在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院、象州县象州镇花山小苑小区等地,先后11次收受罗某1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文正关于收受罗某11.5万元的交代材料、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营业执照、象州县住建局和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象州县平安公园停车场工程、象州县七里桥进城路口改造工程、象州县第三幼儿园配套道路及停车场工程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书证,证人罗某1、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卢文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收受岳某1万元的事实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文正利用担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柳州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负责人岳某在快速获得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御象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审批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的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在象州县象州镇御象城项目部先后4次收受岳某所送人民币现金0.3万元、0.2万元、0.3万元、0.2万元,共计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文正关于收受岳某一万元的交代材料、柳州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御象城报建材料等书证,证人岳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文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21年10月27日,杨某被武宣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获悉杨某被调查后,卢文正因害怕牵扯到其,于2021年11月退还人民币现金28万给杨某的妻子官某,并与官某约定,如被调查就说款项是2021年10月7日退还的,并让官某写了一张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的收条给其。2022年7月份,卢文正退3万元给梁某。

再查明,被告人卢文正于2011年5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任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20年4月26日至案发任象州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2年象州县监察委员会根据武宣县监察委员会转来的违法案件线索,对卢文正违法线索进行初核,同年8月15日决定对卢文正立案调查,次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卢文正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调查部门已掌握其收受杨某送给30万元违法事实,并最终交代了其与杨某妻子官某攻守同盟的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监察委尚未掌握其收受岳某1万元、罗某11.5万元、吴某23万元、刘某6万元、梁某6万元的违法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其向象州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款共计16.5万元;官某、梁某也分别退了28万元、3万元至象州县监察委员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卢文正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卢文正的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到案经过、卢文正的干部任免文件、营业执照、退赃发票、卢文正的供述、官某的证言、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归案后,卢文正不仅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已代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视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卢文正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卢文正多次收受贿赂且事后有攻守同盟的行为,非属情节较轻,故辩护人提出对卢文正适用缓刑的意见明显于法相悖,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文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罚金已缴清。)

二、对被告人卢文正退缴的受贿款16.5万元及官某、梁某分别退出的赃款28万元、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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