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重点
(一)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未持证上岗的。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非法将高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八)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 (九)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 省级检查要覆盖所有地市,每市检查不少于10家单位;
- 市级检查要覆盖所有县(市、区),每县执法检查不少于30家单位;
- 县级检查要覆盖所有镇街,每个镇街执法检查不少于30家单位;
- 辖区单位数量低于规定数量的,要全覆盖检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遏制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在全省全面开展预防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突出房屋建筑、市政、工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高处作业活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铁腕整治、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惩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登高架设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未持证上岗的。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非法将高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八)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
(九)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细化完善整治重点事项。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7月底前)。各级房屋建筑、市政、工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强大声势。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3年8月底前)。各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督促本辖区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高空坠落风险辨识和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建立高处作业项目台账;对高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对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未持证上岗的要限期取证,取证前严禁从事高处作业活动。建立高处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动态管理,严防因证书过期造成无证上岗。明确“谁招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9月至11月)。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企业、项目分级分类监管的部署要求,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开展防高处坠落专项执法行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格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各行业领域省级检查要覆盖所有地市,每市检查不少于10家单位;市级检查要覆盖所有县(市、区),每县执法检查不少于30家单位;县级检查要覆盖所有镇街,每个镇街执法检查不少于30家单位;辖区单位数量低于规定数量的,要全覆盖检查。
(四)总结提升(2023年底前)。认真总结,选树一批标杆企业、项目,曝光一批屡纠屡犯、隐患突出的企业、项目,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行动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动真格、见实效。
(二)宣传营造氛围。强化公益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短视频平台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定期在主流媒体、政务门户网站公布防高处坠落典型执法案例。公共场所电子屏幕要滚动播放典型案例、警示视频,作业现场要张贴标语、播放警示视频和警示语。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注重“堵疏”结合。一方面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部门移交受理机制、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检查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监管服务力度,广泛宣传培训考核相关政策内容,畅通报名渠道,配齐配强培训考核人员力量,根据企业和公众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培训考核频次,及时提供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四)严格事故调查。对造成人员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要一律按照“四位一体”调查处理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彻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坚决克服和纠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倾向。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专项整治期间,所有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都要报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备案。
(五)强化定期调度。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本行业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进展。请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报送本地、本行业领域《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和工作情况。联络员信息于7月30日前报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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